读吧文学小说网 > 历史军事 > 大秦将魂歌 > 秦律十八种白话文

用的,始得烧毁。

传车或大车的车输,可修理其歪斜不正处。皮革或织物制造的物品,坏了可以互相修补。已经不能修理的,始得加以处理。

发放衣服的,夏衣从四月到六月底发给,冬衣从九月到十一月底发给,过期不领的不再发给。冬衣应记在下一年帐上。囚犯寒冷可做褐衣。做(此字为左“巾”右“冢”)布一条,用粗麻三斤。做发放用的褐衣:大褐衣一件,用粗麻十八斤,值六十钱;中褐衣一件,用粗麻十四折,值四十六钱;兄衣一件,用粗麻十一斤,值三十六钱。发放过衣服以后,剩余褐衣十件以上,应送交大内,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。都官有用……其官,隶臣妾、舂城旦不得用。在咸阳服役的,凭券向大内领衣;在其他县服役的,凭券向所在的县领衣。县或大内都按照其所属机构所发的券,依法律规定发给衣服。

领取衣服的,隶臣、府隶中没有妻的以及城旦,冬季每人缴一百一十钱,夏季五十五钱;其中属于小的,冬季七十七钱,夏季四十四钱。春,冬季每人缴五十五钱,夏季四十四钱;其中小的,冬季四十四钱,夏季三十三钱;隶臣妾属于老、小,不能自备衣服的,按春的标准给衣。逃亡或冒犯主人、官长的臣妾按隶臣的标准给衣。

五、金布律

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,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进(此字为左“缶”右“后”,音“项”,为陶制容钱器——录者注)里,使买者看见投入,违反法令的罚一甲。

六、工律

制作同一器物,其大小、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。

计帐时,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一项内出帐。

县和工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、斗桶和升,至少每年应校正一次。本身有校正工匠的,则不必代为校正。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。

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务居于官舍,如借用官有器物,借者死亡,应令服徭的徒或其舍人负责,和参加屯戍的情形一样。

官有武器均应刻记其官府的名称,不能刻记的,用丹或漆书写。百姓领用武器,必须登记武器上的标记,按照标记收还。缴回所领武器而上面没有标记和不是该官府标记的,均没有归官,并依《齐律》(当为关于财物的法律——录者注)责令赔偿。

官有器物由官府……加上标记。不能刻记的,用漆书标记。有借用官有器物的,归还时,标记相符才能收还。器物破旧而加处理的,应磨去上面的标记。官府应告知借用器物的人:器物用旧而恐标记磨减的,要趁标记尚未磨减,报请重新标记。器物的标记已经磨减或无法辨识的,令以钱财赔偿。借用器物的,其事务已完和免除时,官府应即收回所借器物,不及时收回的有罪。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将器物追还,由吏代为赔偿。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,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,毁损官有器物和……的令之赔偿。

七、均工律

新工匠开始工作,第一年要求达到规定产额的一半,第二年所收产品数额应与过去作过工的人相等。工师好好教导,过去作过工的一年学成,新工匠两年学成。能提前学成的,向上级报告,上级将有所奖励。满期仍不能学成的,应记名而上报内史。

隶臣有技艺可作工匠的,不要叫他给人赶车、烹炊的劳役。

八、工人程

隶臣、下吏、城旦和工匠在一起生产的,在冬季劳动时,得放宽其标准,三天收取相当夏季两天的产品。

做杂活的隶妾两人相当工匠一人,更隶妾四人相当工匠一人,可役使的小隶臣妾五人相当工匠一人。

隶妾和一般女子用针制作刺绣等产品的,女子一人相当男子一人计算。

九、徭律

为朝廷征发徭役,如耽搁不加征发,应罚二甲。迟到三天到五天,斥责;六天到十天,罚一盾;超过十天,罚一甲。所征发人数已足,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。降雨不能动工,可免除本次征发。征发徒作城邑的工程,要对所筑的墙担保一年。不满一年而墙坏,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墙的君子有罪,令原来修墙的徒重新修筑,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。县应维修禁苑及牧养官有牛马的苑囿,徵发徒众为苑囿建造垫壕、墙垣、藩篱并加补修,修好即上交苑吏,由苑吏加以巡视。不满一年而有毁缺,令该县重征发徒众建造,而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。满一年而缺毁,墙面超过三方丈的,由维修的县补修;不到三方丈大,以及虽未满一年而有人私加破坏由之出入的,令该苑即自行补修。县所维修的禁苑,不拘离山远近,如因土质不佳不能耐雨,到夏季有所毁坏,不必逐步补修,要做秋季无雨的时候兴徭役修筑。苑囿如临近农田,恐有动物及牛马出来吃去禾稼,县啬夫应酌量徵发在苑囿旁边有田地的人,不分贵贱,按田地多少出入,为苑囿筑墙修补,不得作为徭役。县不准擅自拆改官有的房舍衙署,如需拆改,必须呈报。如要使用城旦、舂扩建官有房屋衙署或加以修补,即可进行无须呈报。县进行经常性的及经呈报批准的工程,由吏估计工程量,如施工时间超过或不足两天以上,以不察论处。县以上的征发,如估计工程量不确,与县同例。估算工程量,必须由司空和匠人一起估算,不得单令匠人估算。如所估不实,对估算者依法论处,再按实际情况计算所需服徭情况计算所需服徭徒众的数量。

十、司空

县、都官用木棍、木板编成的筑墙用的模板,和挂钟木架上的横木,由于不堪受力而折断了;以及大车的木轩不堪受力,在轱的上面折断了,都上报损耗而加以注销。

官府借用官有牛车……借用者的地方。有私用官有车的,以及借用者不好好喂牛,使牛瘦瘠了;不修缮车,使车翻倒,大车的轱扭曲了,以及不把车盖好,草围和车伞生生断裂了,主管牛车的人和领用牛车的吏和官长都有罪。

官长和吏可以用官有牛车领取自己每月的口粮和官有驾车牛的饲料。有钱财的官府应自为车辆购买脂、胶,以为足用为度。要设立胶工作坊,来修缮官有的大车。

每加油和修缮一辆大车,用胶一两、脂三分之二两。修理车辆开胶,按开离的多少分胶使用。如车运行不快,可酌量加油。

令县和都官用柳木或其他质柔可以书写的木材,削成木方以供书写;没有木方的,可用木版。县中山上盛菅草的,用菅缠束文书;没有菅草的,用蒲草、兰草及麻封扎。这些东西都应在其收获时多加储存。

有罪应赀赎以及欠官府债务的,应依判决规定的日期加以讯问,如无力缴纳赔偿,即自规定日起使之以劳役抵偿债务,每劳作一天抵偿八钱;由官府给予饭食的,每天抵偿六钱。在官府服劳役而由官府给给予饭食的,男子每餐三分之一斗,女子每餐四分之一斗。公士(秦二十等级别最低一级——录者注)以下的人以劳役抵偿赎刑、赎死的罪,要服城旦、舂的劳役,但不必穿红色囚服,不施加木械、黑索和胫钳。鬼薪、白粲,下吏而不加耐刑的人们,私家奴婢被用以抵偿赀赎债务而服城旦劳役的,都穿红色囚服,施加木械、黑索和胫钳,并加以监管;如让他们逃亡了,监管者有罪。葆子(即任子,吏二千石以上,视事满三年,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——录者注)以上用劳役抵偿赎刑以上到赎死的罪。而在官府服劳役的,都不加监管。若不加讯问而长期加以拘禁,则大啬夫、丞和该官府的啬夫有罪。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而要求以他人代替服役,只要强弱相当,可以允许。手工业作坊和商买欠债的,不得以他人代替。一家有两人以上劳役抵偿赀赎债务而无人照看家室的,可以放出一人,叫他们轮流服役。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的,有的要求借助别人和他一起服役,可以允许,但不能免除那个人的徭戍义务。凡不能自备衣服的,由官府给予衣服,叫他按法律规定以劳役抵偿。在另一官府劳作低偿赀赎债务而距原计帐官府路远的,应在八月底分别把劳作天数和领衣数通知原计帐官府,在九月底前都送到;所服役的官府路近的,在九月底通知原计帐官府,计算在劳作的当年以内。百姓有赀赎债务而有一个男或女的奴隶,有一头马或牛,要求用其劳役抵偿,可以允许。

隶臣妾、城旦舂之司寇,或以劳役抵偿赀债务而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人,不收取衣食,凡参加城旦舂劳作的,按城旦舂标准给予衣食。隶臣有妻,妻是更隶妾及自由人的,应收取衣服。私家男女奴隶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,由官府借予衣食,其劳作日数未满而死,注销其衣食不必偿还。

拘系服城旦舂劳役,官府给予饭食应收代价的,每石收三十钱。

以劳役抵债赀赎债务的人回家农作,播种和管理禾苗的时节各二十天。

不得令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的人监率城旦舂。城旦司寇的人数如不够监率,可令隶臣妾监率。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与城旦舂同样劳作的,以及城旦傅坚或城旦舂应加监管的,每二十人,由城旦司寇一人监率。如司寇人数不足,可以把已劳作三年以上的城旦减刑为城旦司寇。

城旦舂身穿红色囚服,头盖红色毛巾,施加木械、黑索加胫钳。老年的城旦不必监管;有指名须监管的,加以监管。舂城旦外出服役的,不准前往市惩市场门外停留休息,路经市场中间的,应绕行,不得通过。城旦舂毁坏了陶器、铜器、木器,制造大车时折断了轮圈,应立即答打。所毁损器每值一钱,答打十下,值二十钱以上,加以重打,注销其所毁器物。如不立即答打,主管的吏应赔偿其价值的一半。

不得任用司寇作赶车的仆、烹炊的养、看守官府或其他的事。如有上级命令任用他们,一定要重新请示。

百姓有母亲或亲姐妹现为隶妾,本人没有流放的罪而自愿戍边五年,不算作戍边的时间,用来赎免隶妾一人成为庶人的,可以允许。有赎迁罪,愿缴钱的,刑期每天缴纳八钱。

十一、君爵律

从军有功应授爵和赏赐的,如还没有拜爵本人已死,而其后嗣有罪依法从应耐迁的;以及本人依法应耐迁的,都不能得到爵和赏赐。如已经拜爵,但还没有得到赏赐,本人已死及依法应耐迁的,仍给予赏赐。

要求退还爵两级,用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,以及隶臣斩获首应授爵为公士,而请求退还公士的爵,用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一人,可以允许,所赎的都免为庶人。工隶臣斩获首和有人斩首来赎免他的,都令作工匠。如果形体已有残缺,用作隐官工。

十二、置吏律

县、都官和十二个郡,任免吏、佐和各府属员,都从十二月初一起任免,到三月底截止。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,则可补充,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。

任用吏或尉,在已正式任命以后,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;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,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,依法论处。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,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、吏任用到新任官府。

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,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,不要叫官府的佐、史代理。

十三、效律

贮藏谷物官府中的佐、吏分别免职或调任时,官府的啬夫必须同离职者一起核验,向新任者交代。如果官府的啬夫免职时已经核验,再发现不足数,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。原任的吏不进行核验,新任的吏在职不满一年,由离职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,新任的吏不承担;如已满一年,虽未核验,也由新任的吏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,离职者不承担,其余都依法处理。

粮仓漏雨而烂坏了粮食,和堆积粮食而腐败了,不能食用的粮量数不满百石,斥责其官府的啬夫;一百石以上到一千石,罚官府的啬夫一甲;超过一千石以上,罚官府的啬夫二甲,都要令该官府啬夫和众吏一起赔偿败坏的粮食。粮虽败坏然而还可食用的,应加估量,根据所损耗的石数判令赔偿。

称量谷物、刍稾,所缺数量不到原数十分之一的,应补足原数;超过十分之一以上,先全部发放给领用的人,再依法处理缺数的问题。

谷物入仓,以一万石为一积而加以排列,设置仓门,登记上[某仓贮有谷物若干石,仓啬夫某、佐某、史某、禀人某]。在该县入仓,由县啬夫或丞和仓、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,而给仓啬给的仓佐各一门,以便发放粮量。谷物出仓,也要记下出仓的人名,和入仓时一样。

啬夫免职而进行核验,核验的人验视仓上的封缄和题识,可据以核验,不必再量,只再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。到年末应统计出仓总数:[某仓已出谷物若干石,尚余谷物若干石。]仓啬夫和佐、吏,如有免职离任的,新任的仓啬夫,新任管仓的佐、史,必须根据仓的簿藉加以再量,如有问题,应向县啬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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